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簡化審批 持續激發企業活力
2017-11-12 21:33:46
近年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舉一動均牽動各界神經,其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更被普遍視為“難啃的硬骨頭”。為推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序改革,推進簡化審批程序標準化和規范化,近日,國家質檢總局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序工作細則》(下稱《細則》),作為對今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下稱《決定》)的落實舉措,《細則》無疑將進一步釋放出簡政放權改革的新一波紅利。
根據《決定》,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調整后,繼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減至38類。同時,還將8類許可權限下放給地方質檢部門。目錄調整后,取消、轉認證、下放幅度達50%,有利于持續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直接為企業松綁、降低企業的時間成本。
交叉對比《決定》與此次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細則》明確的使用產品范圍,可以發現,其間既有部分產品下放了審批權,同時也明確了繼續實施產品許可的產品類別。
根據《細則》所列適用產品范圍,結合《決定》所列類別可見,砂輪、飼料粉碎機械、建筑卷揚機、鋼絲繩、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預應力混凝土枕、救生設備等8類產品類別均屬于“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電線電纜、耐火材料、建筑鋼管腳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汽車制動液、人造板、化肥等9類產品均屬于由“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
不難發現,此輪簡政放權的原則之一,就是要在確保生產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激發企業活力,減少行政束縛,其目的就是要確保不損及產品質量的同時,進一步釋放企業創新活力。在記者看來,對于工業產品生產而言,理應始終將產品質量置于首位。而實際上,談及產品質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正是為此而生的。
所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作為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產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并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
自1984年建立實施以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一直發揮著加強產品源頭監管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監管前置的做法在當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許可證”銘牌多少讓這一制度刻上了計劃經濟的烙印,某種意義上與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要求有所背離。因此,不斷減少前置許可的干擾,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成為簡政放權的主陣地之一。
近年來,減少前置審批,深化推動“放管服”改革已成為我國的重頭戲之一。有關統計表明,經過多輪改革特別是2015年李克強總理力推“放管服”以來,持續加大改革力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已從最初的487類縮減到目前的60類,許可前置條件大幅取消。一系列簡政放權改革對于當前實體經濟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帶來了正面積極作用,尤其是制造業作為實體經濟的重要支撐,更是簡政放權改革的直接受益者。畢竟,曾經大量存在的工業許可證門類,極大束縛了制造業的手腳和活力。
而不可不提的是,在面對紛繁復雜的前置審批和事前監管,現實中衍生出種種應對方法,形成了工業產品沖擊國家質量標準的局面,客觀上,也導致了許可證制度難以實現“加強質量監管”初衷的尷尬,因此,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業申請前置審批的時間成本,將企業從獲取生產許可證的固有制度框架中松綁出來,成為進一步激發企業投資活力的治本之舉。
而對于工業產品生產而言,其肩負著中國制造提升,打造制造強國的重任,樹立正確的發展理念是首要任務,這也是包括《決定》《細則》在內一系列圍繞制造業企業轉型升級實行的簡政放權改革政策的根本用意,即讓市場更多地主導企業圍繞產品品質進行升級,鑄造起長久可持續的生存環境。